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