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被告丙○○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之遺產分割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
①緣被繼承人 葉金波 於民國56年2月23日死亡,遺有坐落於
臺北縣三重市○○段797、798、799、802、806、807、81
2、813、816、817、829、831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2筆(如附表一),應有部分各1/10,分別由繼承人即婚生子女即原告之夫 葉瑞益 (已於85年6月15日歿)、養女 葉阿蓮 (已於81年5月1日歿)、及另一名養女即被告丙○○3人共同繼承。
②依被繼承人葉金波死亡時之民法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之
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應繼分應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雖於74年6月間刪除。另參酌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亦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以本件關於被繼承人葉金波於56年2月23日死亡時之繼承,即應適用當時之民法第1142條規定。即被繼承人葉金波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0),由葉瑞益、葉阿蓮、及被告丙○○3人共同繼承,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結果,葉瑞益可得持分為1/20,葉阿蓮及被告丙○○可得持分各應為1/40。
③嗣葉瑞益於85年6月15日死亡,其遺產全數由配偶即原告
繼承。另葉阿蓮於81年5月1日死亡,其遺產由其子女即被告甲○○、乙○○2人共同繼承,是就上開係爭土地可得持分應各為1/80。
④兩造已將系爭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在案,原告曾為此請求
被丙○○協議分割,惟其不予置理,原告不得已而提起本訴,請求鈞院判決分割遺產。
㈢證據:提出分割後各繼承人之各持分表、被繼承人葉金波、
葉瑞益、葉阿蓮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繼承關係圖、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之繼承,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①直系血親卑
親屬、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祖父母,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亦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數人平均繼承。且配偶,有相互繼承權,其應繼分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葉金波於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別由兩造以繼承方式取得公同共有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分割後各繼承人之各持分表、被繼承人葉金波、葉瑞益、葉阿蓮之除戶戶籍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繼承關係圖(即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亦著有規定。如上所述,本件兩造既均為繼承人,而被繼承人之上開遺產並無依法不得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又無不分割遺產之協議,則揆諸上揭規定,原告訴請本院分割遺產,即屬於法有據。再者,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八號判決可供參照。準此,原告請求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葉金波之遺產,於法自無不合。是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分割葉金波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利海強【附表:被繼承人葉金波遺產及其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名稱暨標示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一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即:
原告1/2被告丙○○1/4被告甲○○1/8被告乙○○1/8
二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三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四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五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六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七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八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九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十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十一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
十二台北縣三重市○○段○○○○號1/10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