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96號
原告 葉國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26元,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費用500元,尚需補繳3萬3526元(計算式:3萬402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