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83號聲請人 林永昌 即福久建材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人應增列負責人 劉俊杰 )。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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