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328號債權人 王卓偉珍 代理人 尤昭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岑珍嘉瑄國際有限公司、達錩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嘉瑄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達錩興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向其所屬法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達錩興業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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