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700號
原 告 郭庭佑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 律師
被 告 劉毅慧
陳銘峰
陳徐松
陳玉娟
侯金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有如「本裁定附件一」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前開判決原
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
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件一:
原判決附表一:
┌─────────────────────────────────────────────┐
│土地部分│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
│號├────┬────┬────┬────┬────┼────────┤│
││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
├─┼────┼────┼────┼────┼────┼────────┼─────────┤
│1│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舊社│80-25│123│12分之1│
└─┴────┴────┴────┴────┴────┴────────┴─────────┘
┌────────────────────────────────────┐
│建物部分│
├──┬──┬───────┬───┬─────────────┬────┤
│編號│建號││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基地座落│樣主要├───────┬─────┤│
│││--------------│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料及房│合計│要建築材料││
││││屋層數││及用途││
├──┼──┼───────┼───┼───────┼─────┼────┤
│1│3185│桃園市中壢區三│4層樓│四層:68.86││3分之1│
│││座屋段舊社小段│房鋼筋│合計:68.86│││
│││80-25地號│混凝土││││
││││造、住││││
│││--------------│家用││││
││││││││
│││桃園市中壢區民│││││
│││權路二段9巷11│││││
│││9之3號│││││
├──┼──┼───────┼───┼───────┼─────┼────┤
│2│暫編│桃園市中壢區三││四層:68.86││3分之1│
││1233│座屋段舊社小段││合計:68.86│││
││2│80-25地號│││││
││││││││
│││--------------│││││
││││││││
│││桃園市中壢區民│││││
│││權路二段9巷│││││
│││119之3號│││││
└──┴──┴───────┴───┴───────┴─────┴────┘
--------------------------------------------------------------------------
附件二:
更正後之附表一:
┌─────────────────────────────────────────────┐
│土地部分│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
│號├────┬────┬────┬────┬────┼────────┤│
││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
├─┼────┼────┼────┼────┼────┼────────┼─────────┤
│1│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舊社│80-25│123│4分之1│
└─┴────┴────┴────┴────┴────┴────────┴─────────┘
┌───────────────────────────────────────┐
│建物部分│
├──┬──┬───────┬─────┬──────────────┬────┤
│編號│建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基地座落│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合計│建築材料及用││
││││││途││
├──┼──┼───────┼─────┼───────┼──────┼────┤
│1│3185│桃園市中壢區三│4層樓房鋼│四層:68.86││1分之1│
│││座屋段舊社小段│筋混凝土造│合計:68.86│││
│││80-25地號│、住家用││││
││││││││
│││--------------│││││
││││││││
│││桃園市中壢區民│││││
│││權路二段9巷11│││││
│││9之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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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暫編│桃園市中壢區三││四層:22.66││1分之1│
││1233│座屋段舊社小段││合計:22.66│││
││2│80-25地號│││││
││││││││
│││--------------│││││
││││││││
│││桃園市中壢區民│││││
│││權路二段9巷│││││
│││119之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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