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04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丁○○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德進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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