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161號上訴人 楊正直 被上訴人 楊樹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揆諸前揭規定,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自屬不得提起上訴。而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就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即屬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梁夢迪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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