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四季芳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祈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按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債權計算式、催告存證信函之送達證明及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報備證明之必要,經本院於106年12月15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
106年12月1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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