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茆秀葉右上訴人與力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陸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預繳送達郵費新台幣參佰肆拾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徐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