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2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1年度繼字第831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廖銘城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廖銘城之繼承人聲請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其乃被繼承人廖銘城之債權人乙節,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類帳務明細查詢列印資料、本院98年9月16日北院 隆家靜 91年度字第831號函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