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6號上訴人 侯東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森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07,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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