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16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民國95年5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本院送達証書1份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遲至同年5月26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此由上訴人所提檢附上訴狀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雄檢博民95上677字第0929號)之本院收文戳章記載之日期即可得知,是上訴人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