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47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肆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㈠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四點0八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柒佰玖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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