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世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6
400、6895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捌點肆壹貳貳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400、6895號被告胡世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8.412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68號判決,於民國104年6月23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8.4122公克),未經上揭確定判決宣告沒收,且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12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3120014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均無法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