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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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君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君武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刑法第53條所明定。再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4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法院為緩刑之宣告,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350號裁定撤銷原判決所為之緩刑宣告,此分別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64號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50號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5年3月)、附表所示之4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判決駁回上訴,惟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764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編號4部分,其餘駁回上訴確定,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就附表編號4部分仍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犯罪日期相同,各自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較高,且審酌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7年1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108年8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109年3月4日編號1至4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764號判決撤銷發回附表編號4部分,其餘編號1至3部分駁回上訴確定。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7年1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108年8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109年3月4日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5月107年1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108年8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109年3月4日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7年1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109年6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1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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