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穎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209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483號),因而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穎於民國108年8月13日上午7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抵達嘉義縣○○○○村里○○○街0號前,因細故與告訴人即胞弟 李佳鴻 發生口角,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以倒車方式衝撞告訴人李佳鴻所使用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致該大貨車大燈損壞、前保險桿凹陷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李佳鴻。因認被告李佳穎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害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佳鴻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108年度朴交簡字第483號卷第13頁)。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