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3月3日台灣立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4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95年9月3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4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5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莊富山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5年1月31日│5,100元│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 忠二 ││││││││路分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