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健國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健國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