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宋雪禎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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