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61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呂佳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呂佳陽於民國(以下同)93年7月29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9.99%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7月30日起至100年7月30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5年6月29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237,382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100年7月30日),借款人呂佳陽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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