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174號債權人 陳吟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天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曾天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曾天民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合約書、承諾退款契約等)。
四、請提出本件已催告曾天民退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五、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