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聖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6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7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4618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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