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告 林弘炤 (住址詳卷)被告 莊鎮澤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何一宏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