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31號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三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裁定命其於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正,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99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
8年9月6日送達,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