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8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仁杰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李仁杰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民事起訴狀、個人戶籍資料、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各1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並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亦有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各1件在卷可佐。參照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宋瑋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