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164號債權人 謝惠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明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本件聲請金額新台幣859,000元,然依台端所出之存
摺影本所示,其中⑴109年7月3日新臺幣50,000元、27,000元備註為車貸,⑵109年8月10日5,000元備註為還款,請具狀釋明其緣由(因與台端事實及理由欄所述不符),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