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保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71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傅伊君書記官劉佳紋通譯羅子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郭保成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
郭保成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上午6時許(起訴書原記載107年11月8日某時許、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在其位於新竹市○○路○○○巷○○弄○○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107年11月9日下午1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與興南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復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件經檢察官劉正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劉佳紋
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佳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檢品編號/│毛重/驗餘淨│檢驗結果│沒收銷燬或沒收│備註││號│檢品外觀│重││與否││├─┼─────┼──────┼───────┼───────┼─────────┤│1│B0000000(│0.21公克/0.0│檢出第一級毒品│驗餘部分連同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編號1)/白│346公克│海洛因│著毒品無從析離│院草療鑑字第107110│││色粉末│││之外包裝袋,均│0228號鑑驗書1份(││││││應沒收銷燬│見偵卷第56至57頁)│├─┼─────┼──────┼───────┼───────┼─────────┤│2│B0000000(│0.24公克/0.0│檢出第一級毒品│驗餘部分連同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編號2)/白│575公克│海洛因│著毒品無從析離│院草療鑑字第107110│││色粉末│││之外包裝袋,均│0228號鑑驗書1份(││││││應沒收銷燬│見偵卷第56至57頁)│├─┼─────┼──────┼───────┼───────┼─────────┤│3│B0000000(│0.21公克/0.0│檢出第一級毒品│驗餘部分連同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編號3)/白│333公克│海洛因│著毒品無從析離│院草療鑑字第107110│││色粉末│││之外包裝袋,均│0228號鑑驗書1份(││││││應沒收銷燬│見偵卷第56至57頁)│├─┼─────┼──────┼───────┼───────┼─────────┤│4│B0000000(│0.22公克/0.0│檢出第一級毒品│驗餘部分連同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編號4)/白│316公克│海洛因│著毒品無從析離│院草療鑑字第107110│││色粉末│││之外包裝袋,均│0228號鑑驗書1份(││││││應沒收銷燬│見偵卷第56至57頁)│├─┼─────┼──────┼───────┼───────┼─────────┤│5│B0000000(│0.21公克/0.0│檢出第一級毒品│驗餘部分連同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編號5)/白│413公克│海洛因│著毒品無從析離│院草療鑑字第107110│││色粉末│││之外包裝袋,均│0228號鑑驗書1份(││││││應沒收銷燬│見偵卷第56至57頁)│├─┼─────┼──────┼───────┼───────┼─────────┤│6│B0000000(│0.20公克/0.0│檢出第一級毒品│驗餘部分連同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編號6)/白│341公克│海洛因│著毒品無從析離│院草療鑑字第107110│││色粉末│││之外包裝袋,均│0228號鑑驗書1份(││││││應沒收銷燬│見偵卷第56至57頁)│├─┼─────┼──────┼───────┼───────┼─────────┤│7│B0000000(│0.20公克/0.│檢出第一級毒品│驗餘部分連同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編號7)/白│0290公克│海洛因│著毒品無從析離│院草療鑑字第107110│││色粉末│││之外包裝袋,均│0228號鑑驗書1份(││││││應沒收銷燬│見偵卷第56至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