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潘昭宏 被告 黃郁齊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回部分起訴暨變更訴之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被訴詐欺原告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故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原告之假執行聲請,因本訴駁回,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安
法官鄭虹真
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