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撤扣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撤扣字第4號聲請人即受扣押人施 蔡月霞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受扣押處分(本院106年度聲扣字第28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蔡月霞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撤銷扣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解除扣押裁定狀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
3條第1項、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聲請人施蔡月霞與被告施灼杬共同涉犯偽造文書、詐欺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嫌重大,而獲有不法利得,為保全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扣押聲請人施蔡月霞及被告施灼杬之名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以106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准許,扣押聲請人施蔡月霞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被告施灼杬所准予扣押之財產非本件聲請標的,故不予贅列),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佐。而按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
2項係為確保被告將來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保全扣押程序,仍屬對犯罪行為人之財產權限制,參酌前述說明,得隨案件發展斟酌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經本院函詢檢察官之意見後,檢察官亦同意撤銷扣押,有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足參,從而,本院認聲請人施蔡月霞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無繼續扣押之必要,准予撤銷扣押,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表:
┌──┬──────────────────┬────┐│編號│扣押標的│權利範圍│├──┼──────────────────┼────┤│1│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18鄰 顏厝巷 527之│1│││253號││├──┼──────────────────┼────┤│2│彰化縣○○鎮○○里○○路○○○號│1│├──┼──────────────────┼────┤│3│彰化縣○○鎮○○里○○路○○○號│1│├──┼──────────────────┼────┤│4│彰化縣○○鎮○○里○鄰○○路○○○號│1│├──┼──────────────────┼────┤│5│臺中市○○區○○里○○巷00弄00號│0.0097│├──┼──────────────────┼────┤│6│臺中市○○區○○段○○○號│0.0072│├──┼──────────────────┼────┤│7│臺中市○○區○○段○○○號│0.0072│├──┼──────────────────┼────┤│8│彰化縣○○鎮○○段○○○○○○○號│0.2│├──┼──────────────────┼────┤│9│彰化縣○○鎮○○段○○○號│1│├──┼──────────────────┼────┤│10│彰化縣○○鎮○○段○○○號│1│├──┼──────────────────┼────┤│11│彰化縣○○鎮○○段○○○號│1│├──┼──────────────────┼────┤│12│彰化縣○○鎮○○段○○○號│1│├──┼──────────────────┼────┤│13│彰化縣○○鎮○○段○○○號│1│├──┼──────────────────┼────┤│14│彰化縣○○鎮○○段○○○號│1│├──┼──────────────────┼────┤│15│彰化縣○○鎮○○段○○○號│1│├──┼──────────────────┼────┤│16│彰化縣○○鎮○○段○○○號│1│├──┼──────────────────┼────┤│17│彰化縣○○鎮○○段○○○號│1│├──┼──────────────────┼────┤│18│彰化縣○○鎮○○段○○○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