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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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增豐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國津 代理人 黃鳳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俞玲┌─────────────────────────────────────┐│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兆豐生技股│合作金庫商│99年9月16日│36,45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