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71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崇維

吳玠峰

林志鴻

被告 黃閔熙黃靖容亮麗 專業洗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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