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148號上訴人 吳双生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 律師
賴嘉斌 律師 鄭思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339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24、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因上訴人吳双生於原審明示僅針對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上訴。故原審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該部分之量刑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量刑裁量之權限,就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所犯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論處其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刑,並為褫奪公權及相關沒收、追徵之宣告。因上訴人僅對於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而維持第一審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原判決已詳為敘明其量刑依據及理由。
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判決關於本件有無上開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已敘明:上訴人係欲以行賄之手段使候選人 黃聲全 取得民意代表之身分地位,而賄選摧毀民主法治秩序甚鉅,向為國民所深惡痛絕,實難謂有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第一審以上訴人於審理時坦承本案犯行,買票規模僅8票(本案選舉權人為8名),賄選金額不多,惟上訴人基於一己之私,為求使黃聲全當選,而為本件賄選犯行,無視政府一再三令五申不得買票之禁令,仍執意為本案買票行為,嚴重敗壞選風與破壞民主制度,且上訴人於本案行為時年約66、67歲,其應知悉買票行賄係犯罪行為,且賄選對於選舉公平、公正和純潔性危害之烈,仍未循正常方式,執意賄選,對於社會善良風氣之斲傷與民主法治秩序之破壞,莫此為甚,其仍故而違之,非有憫恕之情,並無情輕法重,而足以引起社會一般同情之處,上訴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均否認犯行,而上訴人於第一審第一次訊問時即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於第一審量刑時業已審酌在內,且衡以賄選對社會之危害及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狀以觀,原審認為被告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因認本件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屬其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指為違法。至原判決關於刑法第59條規定之說明(原判決理由欄貳、二、㈡第2、3行),雖非允洽。惟原判決已就前述本案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審酌,而為判斷,足見該部分說明應係贅載,縱除去之,於判決結果亦不生影響。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理由欄貳、二、㈡第2、3行之說明有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且未審酌上訴人買票數量甚微、金額非鉅,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輕微,智識、經濟及身體狀況均不佳,入監後對家庭之影響、犯後態度良好等節,亦未審酌上訴人因嚴重聽力障礙致未能與辯護人正常溝通,而於偵查中採取錯誤之訴訟策略等情,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顯有不當等語,指摘原審不適用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係對原審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見而為指摘,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包括上訴人預備行求或交付賄賂對象之人數不多、賄賂金額非鉅、手段平和之犯罪情節等),在罪責原則下行使裁量權,而為刑之量定。所定刑期,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無濫用刑罰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泛指原判決量刑違反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且與其他案件相比,顯然過重等語。惟個案因情節不同,無從比附援引,不得執另案量刑之結果,資為指摘原判決違法之論據。此部分上訴意旨顯係對原審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依憑己見而為指摘,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蔡憲德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