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王兆吉
158弄13號被告 洪信泰 被告 盧明華 被告 何蕎菁 被告 吳恆丞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