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58號原告 黃金山 被告 李維喆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67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黃金山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李維喆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侵占原告新臺幣(下同)1081萬9500元、718萬500元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670號判決諭知無罪。準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吳怡嫺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