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1號
原告 張雅皇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健瑋 律師
被告亞志國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亞涵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 律師
複代理人 葉子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另案)之刑事訴訟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6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查,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