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1號

原告 張雅皇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健瑋 律師

被告亞志國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亞涵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 律師

複代理人 葉子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另案)之刑事訴訟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6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查,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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