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六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0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一月二十五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
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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