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蔡錦勝
訴訟代理人 李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4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雪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2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蔡錦勝
訴訟代理人 李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上午10時4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