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謝基隆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司涵 律師原告與被告 劉叔逸 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19,050元(計算式:16,500,000元+719,050元=17,219,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