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聲請人 蘇曉瑄
上列聲請人蘇曉瑄因與相對人 呂文庭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聲請關於票據號碼為CH0000000之本票之應強制執行金額(原記載新臺幣伍拾玖仟玖拾元)後,具狀向本院陳報明確之應強制執行金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98號
聲請人 蘇曉瑄
上列聲請人蘇曉瑄因與相對人 呂文庭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聲請關於票據號碼為CH0000000之本票之應強制執行金額(原記載新臺幣伍拾玖仟玖拾元)後,具狀向本院陳報明確之應強制執行金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