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今華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勝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威亮科貿股│聯邦商業銀│105年11月10日│3,650元│UH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長春分行││││├──┼─────┼─────┼───────┼─────┼─────┤│002│威亮科技有│臺灣銀行民│105年12月10日│35,220元│AK0000000│││限公司│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