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債權人 張妙妃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公號張家冬至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公號張家冬至會之登記資料。
㈡ 陳明 公號張家冬至會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