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二五號
聲請人頂立花藝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吳志勇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七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西華大飯店股份有限上海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壹萬伍仟捌佰柒拾│MSH七0一七八││││公司│行││陸元│一一││├─┼─────────┼─────────┼───────────┼────────┼────────┼──┤│2│西華大飯店股份有限│上海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肆萬柒仟陸佰貳拾│MSH七0一八二││││公司│行││捌元│五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