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退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郭秀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住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77-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55號裁判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規定,其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聲請人繳納9,090元,故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云云。
三、惟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5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6號卷宗可憑,顯非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其裁判費自應依其在本院前審即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55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明計算,該事件乃命聲請人給付56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其第二審裁判費為9,090元,聲請人如數繳納,核無不合,並無溢繳情事,是以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