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37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盧姿伶 債務人均泰農業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葛均修 債務人 張致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參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1,418,392元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75﹪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23,430,837元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875﹪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4,687,748元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2.9﹪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46,000,000元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3.45﹪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53,000,000元112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9﹪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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