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王米被告蔡乾郎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執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王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王米因被告蔡乾郎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08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乾郎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蔡王米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前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簡字35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67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99年9月17日確定在案,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送達證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在卷可佐。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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