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曾耀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耀慶及 曾讚發 之繼承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405條第3項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曾耀慶為其債務人,曾耀慶因繼
承曾讚發而公同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號
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43),為此就分割上開遺產
代位聲請調解等語,其屬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應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