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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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