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 廖國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紙,已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27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4紙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4年1月6日都會時報,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述裁定卷宗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算
5個月內(最末日為104年6月6日),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4年7月15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也未逾3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亦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故准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雅姿┌──────────────────────────────────────────────┐│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1│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82-SX-1961-0│股票│1│938││││││││├─┼───────────────┼──────────────┼────┼───┼────┤│02│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81-NX-7580-6│股票│1│340││││││││├─┼───────────────┼──────────────┼────┼───┼────┤│03│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82-NX-13064-3│股票│1│234││││││││├─┼───────────────┼──────────────┼────┼───┼────┤│04│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83-NX-19638-0│股票│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