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雅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982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口罩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雅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口罩1個(112年度保管字第1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經送鑑定後,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是上開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卷宗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826號卷宗等資料為證;而扣案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口罩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乙節,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等附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就該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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